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重新修定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奖励和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大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年级)在校有学籍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评定对象为我院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有学籍的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学习勤奋,积极上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大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年度综合测评和专业成绩在本班前三名;
⑤未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⑥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学习勤奋,积极上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大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年度综合测评和专业成绩在本班前20%;
⑤家庭经济困难,日常生活俭朴;
⑥未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3、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学习勤奋,积极上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家庭经济困难,日常生活俭朴;
⑤未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已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可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级审核——校级审核的程序,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视情节处理,追回资助资金。 四、评定工作组织机构
1、校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工作。
2、二级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3、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20%。
五、评定工作程序
1、提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需写出书面申请,写清申请理由。
2、提供证明。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提供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贫困证明,并填写有关申请表。
3、班级评议。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各二级学院、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二级学院系审核。各二级学院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公示三天。无异议,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公示五天,无异议,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6、按时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秋季、春季两次发放,资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账户。
国家奖助学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2015年3月
太原师范学院